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
章 程
(经2011年4月1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安徽省餐饮行业同业企业、其他相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行业创新,推动安徽餐饮业及相关行业的共同发展,为促进安徽经济快速腾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对外考察、人才推荐等综合服务活动。
(三)反映会员和餐饮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加强餐饮行业指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依据本章程制订行规行约,并根据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有关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与其他行业社会组织的关系。
(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行业行为标准;建立餐饮行业专家资源库,为会员单位开展咨询活动,提供专家支援和资讯支持。
(六)组织和参加省内外餐饮企业的观摩、竞技活动,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推进餐饮产业化进程,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发展。探索餐饮行业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模式。
(八)加强行业自律和违章监督,对违反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行规行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性处罚措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各项决议;
(三)提供协会需要的资料,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对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口头或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届期内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理事会决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材料;
(三)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当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热心餐饮事业和本会工作,有相当的文化知识水平;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协会章程和协会各项会议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任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1年4月1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