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厨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厨师是餐饮从业人员中一支重要的队伍,他们是餐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菜肴品质的提升和创新发展,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人才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等很多因素,造成了因极少数厨师从业目标盲目,职业追求混乱,个人信用低下等现象,给整体厨师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从而造成人员高流动性,职业市场恶性竞争等诸多顽疾,困扰或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厨师队伍的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在行业内形成文明、守信、积极、健康的职业风气,将对提升厨师队伍自身素质乃至整个餐饮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条 为科学、客观评价厨师个人的职业信用状况,倡导现代文明的职业理念,树立积极守信的职业观,提高厨师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优化行业内的人才竞争环境,为餐饮企业选人用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有效防范企业用人风险,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厨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运用具体、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全省范围内的在职厨师的从业经历中的厨艺、厨德、厨政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从而对受评厨师的职业信用等级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厨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评审、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宾馆酒店餐饮企业、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食堂等在职厨师。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划分
第六条 厨师职业信用等级由高及低,暂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五个档次,其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机构
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烹饪分会组建“厨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组”),评定组由烹饪分会领导、厨师界有影响的人士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步骤
1. 由具备信用条件的厨师个人提出申请,或经各市协会批量推荐,填写《安徽省厨师职业信用评定申请表》,按照评定事项规定,提供具体详细的资料,以邮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报“评定组”。
2. “评定组”在收到评定申请资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厨艺”、“厨德”、“厨政”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并最终得出初步评价级别结论。
3. 初评结论在“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评定组”以书面形式报经省餐饮行业协会秘书处批准,出具“职业信用等级证书”,并在省协会网站上予以正式公告。对在公示期间受到质疑或举证者,“评定组”将重启调查程序,凡举证属实者,一律取消评定。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九条 “评定组”在每季度的后一个月接受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其他月份不受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后,“评定组”将跟踪监测持证人的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发生以下情况时,将给予降级或取消等级处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明显失实的;
(二)严重违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重大职业失信行为的;
(三)对“评定组”的职业信用调查行为拒不配合或严重阻挠的;
(四)因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被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者,经“评定组”同意后,上报省协会备案,同时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已经评定信用等级者,每年度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形式以个人书面承诺、单位出具证明、市级协会核实、“评定组”复查“四级检验制”为主,证明持证人在本年度内未发生失信行为,仍符合所评定的信用级别。年检结果及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烹饪分会将建立、完善厨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档案制度,加强对信用等级评定表等档案的保管。
第十三条 厨师职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组不向参评厨师收取任何费用。是建设诚信安徽餐饮的公益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烹饪分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烹饪分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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