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烹饪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烹饪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从事餐饮业烹饪专业及其直接相关产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跨所有制的烹饪专业组织,同时也是从事烹饪理论与技术研究的专业性组织。属于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实行行业服务与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承担协会授权或委托的相关工作,发挥专业性作用;加强烹饪理论与技术研究,推动徽菜的创新与发展。为建设高技能、高素质的安徽烹饪人才队伍,弘扬安徽饮食文化,繁荣安徽餐饮市场,促进协会快速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协会的领导下,接受协会及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民主办会。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与协会同一地址办公,不另设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烹饪队伍中宣传贯彻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发挥专业组织的作用。
二、组织开展烹饪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会展招商以及境内外烹饪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积极开展烹饪职业信息调查,在协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市场调研,做好行业统计,信息收集与分析,向协会提供行业信息,为协会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参与政府举办的与本职业有关的听证会。
四、依据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制订烹饪技术规范、产品标准。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或相关社会团体共同制订行业内劳动纠纷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五、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企业之间在有关职业岗位、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经协会授权或委托,参与政府部门制订行业规划;参与组织行业工种技能社会化考核鉴定;帮助协会参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查工作和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等事项。
八、在烹饪行业开展争创大师、名师、创新新锐人才等活动,并做好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
九、开展烹饪理论、技术与饮食文化研究,促进徽菜的创新与发展。
十、开展烹饪职业教育工作,提高烹饪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十一、组织和参加省内外烹饪技术比赛,提高烹饪技艺水平。
十二、开展餐饮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推动筵席改革,提倡健康、节约、文明、科学用餐。
十三、推进烹饪的工业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餐饮业的现代化发展。
十四、经协会授权或委托,创办与烹饪事业相关的经济实体。
十五、经协会授权或委托,承办国内外有关方面主办的有益烹饪事业发展的活动。
十六、监督会员加强行业自律,对违反本会《条例》或行规行约,损害烹饪队伍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条例》或行规行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性处罚措施。对职业犯罪行为,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七、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并承担与烹饪有关的活动组织和落实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条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中西餐烹调师、面点师、调酒师、营养师、餐厅(茶楼、酒吧)服务员、从事过烹饪工作的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者、餐饮与烹饪专业教学和研究人员、关心和支持烹饪事业的相关人员,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自动成为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对于关心烹饪事业发展及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名誉会员,并经相关程序可以担任本会有关职务或名誉职务。
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发给会员证。
本会对所有入会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本会提供的优先服务权,本会会刊的赠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烹饪事业提出建议和设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所有会内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条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处罚时,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入会、退会、除名,均通过本会会刊、协会网站或其他媒体对社会告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推选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二年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烹饪界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烹饪事业、餐饮行业及本会工作;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经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处对外开展具体工作。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执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推举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顾问通报工作,听取意见。也可指派一名常务副会长承担此项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可指定常务副会长或执行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决定秘书处及各职能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及时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汇报、请示重大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专职、兼职人员,经秘书长提议,会长同意后,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与烹饪相关行业企业或个人在参加本会各类活动时的冠名费、赞助费、协办费、支持费等收入;
二、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或各类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资助;
四、承担其他经济组织委托事项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烹饪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民政厅对社团组织的管理规定,在协会的银行账户下设立子账户,本会的所有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子账户,不设立独立的银行账号,不使用个人银行卡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违规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计核算工作委托协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实行协会统一的财务监管制度,每年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出具本会准确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年检材料,接受协会及省民政厅对本会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协会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前,必须接受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被协会撤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协会办理撤销手续,下发撤销文件,并以网站、会刊或登报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2014年7月3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经省餐饮行业协会审查批准,自2014年7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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