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各市协会、各会员单位:
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于2014年10月19日下发。
为了认真贯彻该《通知》精神,我会已将该文件分别寄发给你们,请各市协会和各会员单位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响应政府号召,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如有违反《通知》精神的企业或个人,请立即整改,主动从历史建筑和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撤出。
《通知》文件如下: